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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哨丨鹰峰电子闯关深交所:深度绑定比亚迪,曾陷股权代持纠纷

2023-12-20| 发布者: 龙城信息港|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张梓桐上海报道新能源汽车产业春风正吹至更多产业链公司。近日,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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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张梓桐上海报道

新能源汽车产业春风正吹至更多产业链公司。

近日,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峰电子”)在深交所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公司已回复审核首轮问询,回复的问题主要有关业绩及相关大客户情况,技术创新性,专利许可以及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等十七个问题。

招股书显示,鹰峰电子本次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募资总金额为12.3亿元,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此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600万套车规级薄膜电容项目、年产万吨新能源用金属软磁粉芯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本次问询中监管集中关注的重点在公司与大客户比亚迪的合作关系以及公司复杂的股权代持两方面。

以2022年为例,当年比亚迪为公司贡献的销售收入占比为43.11%,销售金额为6.27亿元。而公司2022年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收入也仅有9.27亿元。其对比亚迪的依赖程度可见一斑。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公司寻求公司新能源产品未能开拓其他大客户的原因,截至发稿暂未得到回复。

净利稳步上升

鹰峰电子曾用名为上海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日,是一家以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鹰峰电子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是电力电子被动元器件国内领军企业之一,从事电容、电感、母排、电阻等被动元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工业自动化等电力电子领域。

公司产品早期主要应用于工业自动化和风电光伏等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迅猛发展,车规级被动元器件也迎来了巨大发展机遇

在业绩方面,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82亿元、8.77亿元及14.82亿元;同期实现归母净利润2561.53万元、4303.31万元及1.04亿元。

从主要业务结构来看,公司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占比逐年增长,从2020年的占比10.29%增长到2023年上半年的占比60.76%;而风电光伏应用领域的占比从2020年的55.10%下降至2023年上半年的20.48%,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产品已经成为鹰峰电子的主营业务产品。

报告期内,鹰峰电子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13%、19.15%、19.51%和20.16%。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面临着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显示,鹰峰电子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约为4.09亿元、4.15亿元、4.70亿元,5.12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40%、29.85%、28.70%和60.84%。

在股权结构方面,鹰峰电子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洪英杰。洪英杰现直接持有发行人39.06%的股份,同时通过鹰创企管间接控制发行人的3.77%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42.83%的表决权。

深度绑定比亚迪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业务关系上与比亚迪实现了深度绑定。

2012年起,公司与比亚迪在新能源汽车电感等产品开始合作,此后公司与比亚迪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2019年向比亚迪提供的新能源汽车电容开始量产。

而后鹰峰电子与比亚迪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交易额逐步增加。

自2020年开始,比亚迪从鹰峰电子第五大客户一跃成为其第一大客户,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也从起初的5.15%增加到2022年的43.11%,而2023年仅上半年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就达到了40.32%。

而同期(2020-2022年),鹰峰电子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收入分别为0.49亿元、3.23亿元、9.27亿元,复合增长率达334.52%,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29%、37.26%、63.7%。2023年1-6月,公司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收入为4.1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0.76%。

对此,上交所也就公司与大客户之间的长期发展关系进行了问询。

公司则回应称,2012年起,公司与比亚迪在新能源汽车电感等产品开始合作,与比亚迪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首先,整车厂商不会轻易更换经过认证的产品,上下游形成的合作关系相对稳定、持续。

其次,公司与比亚迪的合作产品类型丰富,持续配合其车型迭代开发需求进行产品开发,粘性不断加强,合作内容持续深入;此外公司与比亚迪合作项目逐渐增加,在手订单较为充足。

除此之外,公司还面临着一定的股权纠纷。

鹰峰电子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月,洪英杰与潘关新签署《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书》,向潘关新转让并代为持有上海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峰有限”,系鹰峰电子的前身)1%的股权,作价250万元。

此次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潘关新看好鹰峰有限的业务发展,并希望投资鹰峰有限。但是,由于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作为股改基准日进行股改,准备申报新三板,因此该次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登记,潘关新受让的1%的股权由洪英杰代持。

直到2021年11月,潘关新与洪英杰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潘关新将其实际持有鹰峰电子的1%的股权(14.3480万股)作价600万元转让给洪英杰。截至2021年12月,洪英杰已将相关转让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双方完成股份交割。

但事件再次迎来反转,在一年后的2022年11月,潘关新起诉洪英杰和鹰峰电子,要求撤销潘关新与洪英杰于2021年11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要求鹰峰电子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至潘关新名下。2023年2月,潘关新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潘关新撤回起诉。

最终在2023年7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驳回潘关新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作出判决:“本院认为,案涉《股份转让合同》系原告潘关新与被告洪英杰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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