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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大数额罚款”评定规范征询建议

2022-01-18| 发布者: 龙城信息港|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国家财政部国库司11月19日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的“比较大数额罚款”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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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财政部国库司11月19日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的“比较大数额罚款”实际可用难题向社会发展公布征询建议,即日起“比较大数额罚款”评定规范统一为200万元之上。

  据了解,对于一部分地区行政机关、企业登记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比较大数额罚款”在实行全过程中规范不一、差别比较大等难题,国家财政部经科学研究并会商相关部门明确提出建议:200万元之上的罚款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比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明文规定有关行业“比较大数额罚款”规范高过200万元的,从其要求。

  该要求现向社会发展公布征询建议。一切企业和本人可在2021年11月28日前,根据电子邮箱将信息反馈至czbgkscjc2021@126.com。

  有关连接

国家财政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比较大数额罚款”实际可用难题的建议

(征求意见)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局),新疆兵团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至今,一部分地区行政机关、企业登记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比较大数额罚款”在实行全过程中规范不一、差别比较大。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升经营环境的规定,维护保养政府采购项目市场监管,标准综合执法个人行为,经科学研究并会商相关部门,现明确提出下列建议:

  200万元之上的罚款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比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明文规定有关行业“比较大数额罚款”规范高过200万元的,从其要求。

  国家财政部

  ××年×月×日

(文章内容来源于:我国政府购置报)

文章内容来源于:我国政府购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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