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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未履行决议程序未实时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2021-02-25| 发布者: 龙城信息港|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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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陕西证监局披露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9年3月25日,金花股份子公司金花国际大旅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旅店)以其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阜新汇宝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限期1年。2020年3月25日,金花旅店以其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商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限期3个月。

公司对上述两笔担保未履行内部决议程序,也未实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措施》)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举动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划定。根据《措施》第五十九条的划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羁系措施。

吴一坚、张梅、孙明分别作为金花股份时任董事长、总司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措施》第五十九条的划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羁系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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