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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亿贪官王富玉:任内腐败+期权式腐败的典型

2022-01-17| 发布者: 龙城信息港|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原标题:评论丨4亿贪官王富玉:任内腐败+期权式腐败的典型“期权式腐败”是在未来某个时刻比如退休后再“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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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评论丨4亿贪官王富玉:任内腐败+期权式腐败的典型

“期权式腐败”是在未来某个时刻比如退休后再“兑现腐败”,具有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查处难的特点。

16日晚,反腐专题片《零容忍》第二集《打虎拍蝇》曝光了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案的相关细节。根据检方起诉指控,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亿余元。王富玉不仅在多地任上受贿敛财,还大搞“期权式腐败”——活脱脱一个“任内腐败+期权式腐败”的巨贪典型。

贪官的双面人、两面派在王富玉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他常年标榜淡泊名利,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监督检查室副主任王衡介绍:“王富玉冬天要住三亚,夏天要住贵阳,春天、秋天要住深圳,所以他安排老板在三亚、深圳、贵阳给他买房,然后再精装修。”颇为讽刺的是,在其贵阳长期使用的豪华别墅里,悬挂“做人好心洁如玉,为民精神富若仙”的条幅,一边标榜自己心系百姓淡泊名利,一边疯狂敛财数亿元。

从披露的腐败细节看,王富玉在任时,为了规避监督,先帮老板办事,约定等退休后再收钱的情形。2018年,王富玉从贵州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岗位上退休后,认为自己安全着陆了,便主动打电话提醒这些人,“这个承诺你该兑现了”。据办案人员介绍,一直到他被留置前几天,还在收私营企业主所送的钱财。现至少已查明,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离职后还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5万余元。

“期权式腐败”成为近年反腐败的新热点、新难点。随着十八大后反腐持续高压态势,贪腐的方式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化。作为一种“进化版”腐败方式,“期权式腐败”是在未来某个时刻比如退休后再“兑现腐败”,具有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查处难的特点。比如,某官员美其名曰亲力亲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照顾某个企业,在位时不图回报,等若干年或退休后,企业再给该官员以某种形式兑现。

相比令人咋舌的4亿多元敛财总额,王富玉在退休后收受的财物似乎不多,危害却极大。“期权式腐败”由于其特性,曝出的案例并不多,但绝非个别现象。上海普陀区原副区长张克明就是这样的人,他利用在任时的公权为私企谋利,在他退休后,便有老板送上巨额“咨询费”,张克明后获刑13年。

不能不说,“期权式腐败”给反腐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应当给予更大打击力度。纪检监察部门既要打击明面上的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也要花力气下深水打击更隐秘的腐败。

而“期权式腐败”中的一种高度隐蔽行为尤其值得警惕。与一些贱卖国有资产行为不同,这类腐败是一种“订单”式售卖,是量身定做圈定了购买对象、排除了竞争对手的卖。表面看,没有钱权交易,但它是以牺牲市场公正公平,剥夺其他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代价的。似乎官员在位履职行政很清廉,没有任何经济问题落入纪检监察部门手中,查不出任何毛病,但又确实腐败了,由此带来对其监督定性、追责问罪的难度。

应该说,腐败官员之所以搞“期权式腐败”,并不是其法律认知和违法犯罪底线提高,而是持续高压的反腐败工作,抬高了他们腐败获益的成本。

再狡猾的狐狸也难敌聪明的猎人。只要搞腐败总会露出马脚。事后能查处“期权式腐败”固然好,亡羊之前能“补牢”当然更好。对官员“期权式腐败”追踪循迹、防微杜渐,在制度设计上,既要重任内监督,重离任审计,也要重任后(或退休后)监督,如监督不明资金的异动。监督既要重官员本人,也要重官员家人,防止“腐败期权”的转移交换。

红星新闻评论员 文阳

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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